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据,现对以下6份文件全文公告废止。
一、《思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思国税发[2005]369号)。
二、《思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炭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思国税函[2006]182号)。
三、《思茅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思国税函[2006]212号)。
四、《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批复》(普国税函[2008]138号)。
五、《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国税发[2008]145号)。
六、《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人(单位)申明>的通知》(普国税函[2008]196号)。
特此公告。
附件:《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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