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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按月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使用单位(县区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税单位(州市供电局)按月进行评估。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见附件)要求进行评估,每月初县(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月辖区内县(区)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列支农村电网维护费情况进行评估,于评估当月7日前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上传州(市)国家税务局,州(市)国家税务局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的要求进行清算,并将结果在当月10日前通知辖区内州(市)供电局。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20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电网公司销售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7〕618号)仍然继续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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