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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