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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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