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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分别按月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使用单位(各县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单位(市级电力公司)按月进行评估。

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评估,每月初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月辖区内县(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列支农村电网维护费情况进行评估,于评估当月7日前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上传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地址:市局FTP://增值税税源管理/农村电网维护费评估表)。市局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评估表》的要求进行清算,并将结果在10日前通知市级供电局。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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