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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狠抓落实,具体研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挖掘、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抓住重点,逐步实施

  (一)各地应重点选择电力、电信、石油、烟草、金融、保险、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逐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对试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实行电子申报或报送软盘的形式申报。

  (三)尚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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