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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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