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相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各单位要依法对2006年12月31日后未换证的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求统一集中在登记办证窗口按照重新登记的原则办理新税务登记证,其中,对税务登记证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变更登记程序发放新证。
二、市局决定从2007年3月10日起停止使用换证软件中的受理功能,4月1日关闭全部换证软件。各单位在换证软件关闭前,对已录入的税务登记证要及时发放,对未换证户应加大清理检查力度,不留死角。同时,对换证使用的票据及收取的换证工本费要按时清结,做到票费两清,并按上级机关要求及时上划换证工本费,退付多收工本费。
三、各单位要重视和强化对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及房屋、土地、车船信息资料的催报、整理和补录工作,做到录入信息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市局将于4月下旬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对登记基础信息开展检查,全系统通报抽查结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系统年度目标考核。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企业报验登记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税收精细化和一体化管理要求,从2007年3月10日起,对外来企业办理报验登记的,仍按照一区、一户、一个登记号的原则编码,其编码方法为:外来企业报验登记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2-7位)+外来企业质监局代码+“B”;但对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的外来企业,则按项目进行报验登记管理,其编码方法为:外来企业报验登记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码(2-7位)+外来企业质监局代码+“B”+顺序号(顺序号从“01”开始编制)。各单位应在3月31日前,对征管的外来企业经营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新的编码规定重新编码。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做好纳税服务,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实施。
五、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所需税务登记表类、附列资料,可按照市局统一格式、内容、尺寸和印制渠道,自行印制。为保证质量、避免浪费,各单位应提前将印制资料种类、数量告知印制厂家,同时书面报送市局第一直属分局。
六、各单位要按季填报《上划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表格样式附后),于季末次月5日前以纸质文档报送市局第一直属分局。今后,市局将根据报表数据,结合省局下划情况,按季下划各单位垫支的税务登记证外框费。同时,对各单位办证工作发生的资料印制、运输、储存等支出,市局将给予适当补贴。
附件:上划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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