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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 1.5%,普通住房 0.6%,非普通住房 1.2%。上述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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