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有关事宜的公告
【注: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本文自2016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449号)和《四川省地税系统发票内部管理办法(试行)》(川地税发[2008]75号),现就我市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几个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小额代开发票的标准为500(含)元以下。
二、我市代开税务机关通用机打发票需实地核查的标准为:单笔代开金额500000元(含)以上。
三德阳市区范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开地点的,按首问责任制原则由受理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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