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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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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统一我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我区“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需要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业务的,应向业务发生地盟市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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