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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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