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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法实施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向规定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固定管户及其他单位的自有机动车应纳车船税,在其购 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可以在申报缴纳其他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除第三条情形外的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也不再受理这部分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五、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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