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1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5月25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10号)要求,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强化社会监督,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 工作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随机抽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2、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3、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需从动态管理中的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4、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三) 逐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从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的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获取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通过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管理
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督促指导,税务稽查部门要与税收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充分沟通、相互协调、统筹安排,随机抽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
(二) 加强培训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同时加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解读宣传力度,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严格按要求将抽查工作情况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按规定推送至相关共享交换平台和公示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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