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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出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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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结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结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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