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眉山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其他个人,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眉山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眉地地税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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