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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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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自2009年10月1日起,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正式开始受理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我市新购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业务咨询电话:6264350)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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