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区及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和马尔康市、康定市、西昌市城区及郊区。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除上述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县、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9]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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