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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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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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