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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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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