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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个别地区地税部门受当地政府委托代征了群防群治费等代收费,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以及省局有关代收费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代收费项目管理,切实加强代征费工作,现就代收费项目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函[2002]118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各种税外收费项目以及具体收费依据、标准等均由省局统一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目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并由全省地税部门代征的代收费项目包括: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群防群治费等其他代收费项目,自接到本文之日起立即停征。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说明情况,严格执行代收费项目审核报批程序,切实做好代收费征收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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