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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方案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分局(所)的基本建设,改善基层征管机构办税场所条件,合理使用有限资金,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要根据基层税务分局(所)办公场所实际和资金情况,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已有办公场所。

(二)统一规划原则。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要统一设计、统一外观样式、统一标识。

(三)专款专用原则。省局及各级地方财政拨补基层税务分局(所)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确保重点原则。 各级地税部门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急需改善办公条件的税务分局(所)。

二、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条件

(一)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条件

1、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必须经省局批准。

2、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所在地是当地中心乡镇。

3、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所在地没有自有办公用房,或有办公用房面积较小,年久失修,没有维修价值。

4、除省局补助资金外,有一定自有资金能力,不能形成基建欠帐。

(二)改建、扩建、维修基层税务分局(所)条件

改建、扩建、维修基层税务分局(所)按《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财审字[2001]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规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分局(所)年征收税款额、征管范围、编制人数实际情况新建基层分局(所),新建基层分局(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平方米,内部结构在保证办税设施功能齐全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四、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资金来源

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资金采取地方自筹和省局适当补助相结合方式解决。

五、基层税务分局(所)办公场所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办公场所审批程序

1、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由各县(市)地税局按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意见及立项申请,报市(州)局审核。

各县(市)地税局在申请立项时,需填报《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并附有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人员情况、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2)原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和新建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3)新建项目征地面积及费用;

(4)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5)资金来源(自筹、省局补助)。

2、市(州)局对县(市)局提出建设意见及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3、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立项申请,由财务审计处进行审核,经局长同意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立项实施。

(二)改建、扩建、维修基层税务分局(所)办公场所审批程序

改建、扩建、维修基层税务分局(所)办公场所的审批按《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财审字[2001]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管理

(一)在基层税务分局(所)基建过程中,须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抽调专人进行管理。

(二)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由建设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和招标。

(三)基层税务分局(所)基本建设资金要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要单独设置帐页,费用单独归集,成本单独核算。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局财务审计处统一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工程决算审计结束,验收合格的新建基层税务分局(所),须结转工程成本,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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