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吉林”,加强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现就我省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几年来,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培养纳税人自觉守法、诚信纳税的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以下国、地税局要共同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地税征管部门负责),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全面性和公开性。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级国、地税局之间要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责任。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工作。国、地税共管户先分别评定,再按规定进行沟通协调,统一评定结果。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评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存在评定工作不认真、不按标准评定、纳税人不满意、社会意见较大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二、评定标准和程序
(一)评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评定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纳税人考评计分。根据分值不同,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评定期间。对纳税人在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对在评定截止前发生《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评为A级。
(三)评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四)评定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初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社会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并将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情况,分别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确定。
(五)纳税信用等级被确认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其他等级的纳税人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各地评定的A级纳税人的情况需报省局备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评定时间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2008年6月20日以前完成对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市、州国、地税局将评定结果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于2008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为扩大纳税信用等级的社会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新闻媒介,利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特别是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新颖灵活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意义、评定的范围、评定的方法及奖励控制措施等,使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鼓励纳税人主动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完善评定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根据前两次评定情况,结合本地区税收管理的实际,完善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办法。要认真解决纳税信用等级主要由税务部门“说了算”,以及人为确定各级纳税人数量指标等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解决A级评定只盯大户的问题。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对评定后失信的纳税人要及时上报,并调整纳税信用等级。总局已经建立失信纳税人数据库,并将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争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与相关部门互通信用信息,信用结果互为利用,不断扩大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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