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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的批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21号)及《关于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请示的补充说明》收悉。经与省棚改办沟通,现函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棚户区居民”和“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体项目上,全省统一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据你局调查了解的情况,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所列建造污水处理厂项目地址不在省棚改领导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地块计划范围之内,因此,水务集团建造污水处理厂项目不适用吉棚改〔2005〕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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