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推广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应用范围
我省境内所有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属于推广应用范围。
二、推广目标及任务
(一)全面推广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建立项目、房源及征管信息一体化处理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工程发包、房屋销(预)售直至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管理。
(二)推行房源及合同信息管理客户端软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客户端软件采集可售房源及销售合同信息,并实时对录入信息的基本格式、内容和简单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建立房源信息库,实现房源信息、开具发票信息及合同信息的三方比对,从而强化控税功能、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三)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升级税控装置。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应房源信息库中的房源编号、栋号、单元号等信息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除外),同时取消销售不动产预售款收据,收取预售款或分期收款均应开具发票。
三、实施步骤
(一)培训及准备阶段(2月1日至2月28日)
1.省局统一印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推广公告》,各级地税机关于3月份申报期在办税服务厅张贴。
2.编写相关软件操作手册。
3.召开全省推广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局领导动员部署讲话、中软及昊园公司对全省市州及县市进行软件操作培训、省局或试点单位对管理流程进行讲解、讨论相关文件。
(二)信息采集录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
1.项目信息采集录入(3月1日至3月20日)
由纳税人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信息登记表》(省局统一印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2.房源信息采集录入(3月21日至4月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客户端软件,使用软件录入相关房源信息,导出后以U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后导入一体化软件。
3.已税未票房源金额统计审核(3月21日至4月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送已税未票金额及明细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已税未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截至2009年4月30日已经收取预售款或全部房款并申报缴纳税款,但尚未开具发票或预收款收据。
(三)全面运行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销售不动产发票缴销事宜,领购新版发票,并升级税控装置软件。
2009年5月1日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全面上线,全省统一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地产行业新版税控装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房地产业是地方税收的重点税源行业和主要增长点,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对提高征管质量、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意义重大。推广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是实现行业税收管理从当前以纳税人为主、手工管理模式向以项目为主、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的重要依托,是保证房地产税收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局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跟踪督促,确保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协调配合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评估工作量,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按时间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及时辅导纳税人填报相关表格和电子数据,做好项目、房源信息的审核录入;信息部门要做好环境部署,协调合作公司提供技术保障;各市州征管及税种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推广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涉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房源以及已税未票金额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是对全省房地产行业税源信息的全面调查,不仅为今后开展项目管理、发票控税及票表比对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也是企业开具发票、正常生产经营的必备数据。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认真与相关原始资料或纳税人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及时进行补录或修正,确保数据质量,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的重要意义和总局、省局的具体要求,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赢得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为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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