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八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烟草行业;
(三)保险证券业;
(四)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规模大,长期亏损不倒的企业;欠税额度比较大的企业。
检查的对象、时限和内容详见附件《2008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目前各市州自选项目的专项检查纳入到省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计划之中,相关数据和材料按此通知要求上报。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烟草行业,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届时,省局将按照总局要求另行下达检查方案。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步骤
2008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3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3-5月为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培训干部、宣传发动、安排各市州县局检查自选项目时间;6-10月为总局和省局选定项目的检查时间; 11月份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整改时间。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标准,严要求,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领导职能,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各级稽查局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牵头组织、协调配合、总结分析、汇总报告、反馈监督、考核指导等工作,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科学选户,规范管理。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检查项目和要求,总结历年来专项检查经验,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分析整理户源,按照省局下达的检查计划,进行精细化选户,并将户顺逐级上报稽查局备案。各级稽查局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台帐》,并续时记录分户情况、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明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计划的企业一律不得检查。
(三)鼓励自查,注重引导。要有效地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和查前预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自查时间和项目,对今年检查行业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对企业自查出的税款、滞纳金,要及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管理。各市州稽查局要做好企业自查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汇总辖区企业自查情况,分析企业自查查补税款的成因及责任,并形成报告分别上报市州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省稽查局,同时要负责监督企业将自查查补税款、滞纳金,按税款所属期进行足额申报和入库或纳入综合征管系统进行欠税管理。各级稽查局要在4月30日前将企业自查表整理、汇总、备案。省直属征收分局要将企业自查情况报省稽查局备案。各级稽查局应认真组织选案和查前预告,原则上查前预告面应按检查户的200%安排。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地国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地税与司法、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小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以查促管,健全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建议反馈制度,建立反馈意见整改的监督考核制度,形成检查与管理的有效互动。完善大要案件报告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等工作制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和案件曝光力度。同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附件:1、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2、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附表1-8)(略)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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