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政策调整文件时间滞后,由此导致各地地税机关以前及以后月份向纳税人多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通过税收会计"误收退税"科目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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