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批程序、权限和《通知》中规定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提供要求暂按我省2007年底前的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申请处理的资产损失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出具加盖本局公章的调查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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