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及辅导,为2009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和年末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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