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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只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框由其自行制作。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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