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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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