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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的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规定的利润率由当地主管县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5%(含15%)的利润率确定。

2、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的,其销售收入采用按成本利润率方式确定的,其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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