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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现就取消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烟叶、牲畜产品、林木产品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自治区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林木产品(原木、原竹)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二、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各市、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已经将生产环节对园艺产品(水果、干果、药材)、水产品(鱼、虾、蟹、甲鱼、牛蛙、鱼苗)等的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的粮食作物确定。但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应低于原农业特产税(含附加)的负担水平。

三、充分认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重要意义,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与发展,完善农业税制,规范农业税征管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市、县(区)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征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要做好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的基础工作,认真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减变化情况,登记造册并榜公布。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的办法征管。纳税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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