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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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