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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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