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同在自治区境内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仍按自治区地税局宁地税发[2003]第83号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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