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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利润率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地促进我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公平行业税负,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5]119号件精神,从2005年度起,将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利润率调整为3%,其他商品房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利润率调整为8%。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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