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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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