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吉林省长城物业服务中心(临时)2户纳税人:
你单位2018年1月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办理纳税申报。
因邮寄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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