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当前我区各地在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过程中,一些基层征收单位及纳税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了歧义,出现了执行不一的问题。为认真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区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对当地政府因拆迁、城市规划等原因造成出让土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土地受让者的,应由土地受让者出具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有效文件或证明,或者由土地受让者与出让者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证明该宗土地确因转让中非土地受让方主观因素按时交付土地的,应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关于已交付但闲置不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已交付土地,但纳税人非客观原因发生闲置不用的土地应按规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照常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已交付土地当地政府因拆迁、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政府明文规定暂不允许开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无法正常使用的,应由政府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有关文件证明,经市、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扣减土地闲置部分,并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厂区外公共道路占地和公共绿化占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土地使用证中占地面积包括厂区外公共道路占地和公共绿化占地的,应由企业依据市、县以上政府相关文件到相关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变更土地使用证书,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后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土地使用证书中载明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土地面积部分,按规定核减这部分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化土地面积部分后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