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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联社支农再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永宁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永宁县农村信用联社支农再贷款业务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永地税发[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支农再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联社将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支农资金再贷给农业生产者所开展的一项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此复。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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