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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转发后(宁财税发[2002]98号、宁地税发[2003]62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促进再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政策性减免税的,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手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2]208号件办理。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业主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无论其雇工是否为下岗失业人员,均应按照宁财税发[2003]98号、宁地税发[2003]6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时,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监控管理,并按宁地税函[2003]55号件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

四、自治区地税局将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下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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