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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区地税局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地税局《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宁财税发[2005]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元。

二、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

四、磷矿、铁矿、铜矿、岩金矿、沙金矿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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