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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的资源税税额作如下调整:

石灰石:用于工业生产的2元/吨,用于建筑用的0.5元/吨;

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税额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区)加强征管,认真贯彻落实。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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