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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单位报自治区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100万元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在3年内均匀扣除。汇总纳税单位报自治区局审批。

三、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独立核算企业在当地市县政府规定标准以内、汇总纳税单位在总公司规定标准以内的,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企业,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仅限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每人每月包干标准在400元(含400元)以内的按实发数在税前扣除,超过包干标准400元的,超标准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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