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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6]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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