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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02]1190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凭《下岗证》或《失业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收其有关收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只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框由其自行制做)。

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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