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玫苑宾馆产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提请区局认定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玫宛宾馆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认定如下:

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将玫苑宾馆产权转让给宁夏远程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1400万元(包括:宾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餐厅及歌舞厅的所属设施、玫苑宾馆冠名权、职工安置费),付款方式为宁夏远程商贸有限公司付现517万元(已付500万元,尚欠17万元),剩余883万元为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按合同规定将其转让给宁夏远程商贸有限公司,由其偿还银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玫苑宾馆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项行为,不符合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企业转让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而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将玫苑宾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餐厅及歌舞厅的所属设施、玫苑宾馆冠名权等进行了转让,劳动力并未转让,而是由公司在转让前自行负责买断安置。

对宁夏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玫苑宾馆产权转让给宁夏远程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517万元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其转让给宁夏远程商贸有限公司883万元的银行债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