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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宁农信联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支农再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将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支农资金再贷给农业生产者所开展的一项业务。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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