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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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